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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設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規定,以及雖然沒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實質上起到變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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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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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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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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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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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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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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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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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等事前審批或者審核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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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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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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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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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評標標準、實施不客觀公正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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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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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限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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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簡單以注冊人員、業績數量等規模條件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評價企業的信用等級,或者設置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構成歧視的信用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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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落實《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違法干涉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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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壘。